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的范围

如题所述

自2009年起,我国增值税政策调整为消费型,原则上允许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明确的不得抵扣情况。《条例》第十条列举了诸如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和劳务,自用消费品以及相关运输费用等不得抵扣的情形。细则进一步细化,如纳税人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自用,其进项税额亦不允许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9]113号文件强调,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相连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会计处理如何,其进项税额都不允许抵扣。这些设施包括给排水、供暖等基础设施。这意味着,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如果不在上述列举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范围内,一般是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的。

总的来说,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受到具体规定限制,只有在排除了特定的例外情况后,如用于非核心功能的设备,才有可能进行抵扣。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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