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如题所述

江西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涉及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的详细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通常由招标人主持,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也可由其主持。开标过程需完整记录并存档,公开标底或评标参考价是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若存在无印章、格式错误、涂改无签字等六种情况,将被认定为废标,包括未提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未提供有效的共同投标协议等。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需满足特定条件,且与投标人需保持公正。有亲属关系或相关利益冲突者不得参与。

第三十八至五十一条详细阐述了评标专家条件、评标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合同签订、保证金退还以及中标结果报告提交等过程,强调了招标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对于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如中标无效,将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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