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3年8月29日在二手车交易上场买了一辆二手车,已过户,售价是11万(当时这车正常的二手市场价就这么多,并不便宜),有二手车交易统一发票为证,由于当时是熟人,就没有签合同。现在发现是事故车,我这边查到这车之前的出险记录,出现时间是2011年9月,当时保险公司定损是12万元。我这边还有一张原车主在出过事后卖给二手车市场的二手车交易统一发票,上面写着4.5万。现在我分析了两种可能,第一种是对方声称自己在收购的时候不知道是事故车,所以不存在欺骗我。但是他收购这车的发票上是远低于当时市场价的4.5万元,这是不是就足够说明他知道是事故车?第二种可能是对方谎称当时已告诉我是事故车(因为没有合同),是我非要买。但是我买的是11万,当时的市场价就这么多,如果已经告诉我是事故车,正常人是不会以11万买的。请问各位大侠,我分析的有没有道理?另外,我这种情况现在如何维权?唉,熟人啊,宰人啊。
可以起诉。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第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扩展资料
案例:
2017年7月,付先生通过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估公司”)的“优信二手车平台”与厦门市壹品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品车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协议约定,付先生以25.8万元的价格向壹品车公司购买某品牌二手车一辆。
协议中还明确,如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付先生要求退车的,壹品车公司应在3个自然日内向其退还全额车款,并配合完成车辆回收及退车过户等手续。
2018年2月,付先生对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车辆为事故车,等级为E级,即全车结构件发生多处损伤,加强件和覆盖件有修复、火烧车、水泡车情况。之后,付先生起诉壹品车公司、优估公司及原车主。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付先生与壹品车公司签订的购车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付先生提交的《车辆检测评估报告》,法院认定车辆为合同约定的重大事故车,付先生有权依合同约定解除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厦门网-二手车竟买到重大事故车 消费纠纷案例教您依法维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