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准则 一、 处理准则是内审机构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理,以及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二、 内审机构审定
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指明并令其纠正。(二)对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在法宝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 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依据;(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四)改进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 审计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二)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四)处理决定执行的期限和复议机构。 五、 内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必须采取纠正措施,予以处理。审计处理的种类包括:(一)责令限期缴纳应缴未缴、拨付应拨未拨、核发应发未发的基金;(二)责令限期回收纠正违规动用的基金;(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违纪所得;(四)部署或调整有关
帐目;(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 六、 内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应当采取行为措施,予以处罚。审计处罚的种类包括:(一)
通报批评;(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七 内审机构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八、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派出单位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处理的,应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建议、意见。有下列情形的,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规,构成犯罪的;拒绝、阻挠同人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陷害内审人员,构成犯罪的;内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九、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内审机构申请复议。 十、 上级内审机构办理审计复议事项,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应当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三)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四)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五)复议决定;(六)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十一、 内审机构可根据需要,在下达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三个月后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其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