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革和完善中国农村现行的土地使用制

如题所述

如何改革和完善中国农村现行的土地使用制
引 言

  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一种综合性、概括性的权利.
(一)土地使用权制度固守着传统观念,缺乏应有的理论开拓性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过分强调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规范农村土地的利用
 1.农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具有身份限制。
 2.农地承包经营制存在着土地划分零碎、经营规模偏小、承包地调整频繁的缺陷。
关于土地权利的登记与流转

  1.完善土地权利登记的立法构想

  由于多年来受到“一大二公”的“左”的思想指导、过分强调“三兼顾”以及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了国家和集体组织之间、集体组织相互之间以及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归属不清的现象严重存在,经常发生产权争议,其中土地权利的争议最为明显。其于此,有学者提出,物权法应当建立一套确认产权的规则,以从根本上明确产权,消除冲突。而要建立一套确认产权,尤其是确认土地权利的规则,我们认为,仅在物权法中规定所有权和各种用益物权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亦是世界物权立法发展的趋势所在。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公示,其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具体来说登记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确定物权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2)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3)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4)实现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宏观调节和监控。

土地权利流转是以合同形式发生的物权处分行为,流转过程中必须坚持合同自由原则,以保证土地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市场规律变动土地使用关系。对此,我国现行法律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了规定之外,其他土地的流转均无明确规定,而多准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土地权利流转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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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08
引 言

  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一种综合性、概括性的权利.
(一)土地使用权制度固守着传统观念,缺乏应有的理论开拓性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过分强调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规范农村土地的利用
 1.农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具有身份限制。
 2.农地承包经营制存在着土地划分零碎、经营规模偏小、承包地调整频繁的缺陷。
关于土地权利的登记与流转

  1.完善土地权利登记的立法构想

  由于多年来受到“一大二公”的“左”的思想指导、过分强调“三兼顾”以及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了国家和集体组织之间、集体组织相互之间以及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归属不清的现象严重存在,经常发生产权争议,其中土地权利的争议最为明显。其于此,有学者提出,物权法应当建立一套确认产权的规则,以从根本上明确产权,消除冲突。而要建立一套确认产权,尤其是确认土地权利的规则,我们认为,仅在物权法中规定所有权和各种用益物权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亦是世界物权立法发展的趋势所在。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公示,其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具体来说登记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确定物权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2)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3)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4)实现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宏观调节和监控。

土地权利流转是以合同形式发生的物权处分行为,流转过程中必须坚持合同自由原则,以保证土地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市场规律变动土地使用关系。对此,我国现行法律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了规定之外,其他土地的流转均无明确规定,而多准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土地权利流转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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