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新类型公共艺术向理论界敞开,依托于“
现象学哲学”而来的“主体间性”理论被适时发现。“主体间性”概念最早出自胡塞尔(Edmund Gustav Albrecht Husserl)1931年在巴黎出版的
《笛卡尔式的沉思》(Cartesian Meditations),其英文为“intersubjectivity”,胡塞尔原文为“Intersubjektivität”,常见中文翻译有“互为主体性”或“交互主体性”,即“我们经验到他人时所作用的意向性”1。在现象学中里,“意向即指我们与事物之间的意识关系”2,意思是指当我们经验到他人时,在我们与他人之间起作用的意识关系。胡赛尔提出此观念是因“世界不是只面对着一个人的世界,也不是只由一个个人的经验来接触来把握的;世界是对着所有人的世界,是各人所把握的,也是各人的经验共同组成的”3。以经验来说,则是一种“我在建立他人的经验的同时,他人也在建立我的经验”4的交互相关状态。胡塞尔的主体间性理论以
认识论为基础,是带有典型的先验自我为基础的哲学观念。这种哲学观的提出意味着,一个由主客二元对立的哲学向以主体之间的交往为核心的哲学的转向,不是主体性“自我”而是主体间性的“他人”是今天世界的“第一哲学话题”5。
胡塞尔之后一批哲学家围绕主体间性理论展开了进一步论述,
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梅洛-庞蒂(Maurice Merleau-Ponty)和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分别从
本体论、认识论和社会学三个方向,将主体间性哲学推向了更宽广的领域。海德格尔关心自我与他人的共同存在,并兼顾客观对象的认同,他提出的是一种我与他人共同性的“在世”,“他人倒是我们本身多半与之无别、我们也在其中的那些人。这个和他人一起的‘也在此’没有一种在一个世界之内‘共同’现成存在的存在论性质。这个‘共同’是一种此在式的共同。这个‘也’是指存在的同等,存在则是寻视着在世的存在。‘共同’与‘也’都须从生存论上来了解,而不可从范畴上来了解。由于这种有共同性的在世之故,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在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6在梅洛-庞蒂的理论中,谈论及互为主体性时,重视“回到对人的行为和知觉的分析上来,考虑的是人与环境的关系。但这里的环境不是物理环境而是行为环境,这意味着动机、意向等心理因素与身体运动这一生理因素的融合”7,这一“处境的空间性”特质,便呈现了主体间性。哈贝马斯通过阐释人的交往理性之后指出:“每一个人都应怀着普遍的、团结互助的责任心,团结他人,即把他人视作我们中的一分子,是我们共同体中每个人的责任”。8他希望通过开展真正理性的对话寻求关于真理的“共识”,从而解决
公共管理的合法性危机和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沿着海德格尔的“此在”、梅洛庞蒂的“处境空间”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一些哲学家们把我与他人的关系刻画为某种“共在”思路而展开理论路径探索,这种多元决定论和整体主义的思想,显露出一种人类哲学观念的进展,映射出主体性哲学向主体间性哲学转向的姿态。
主体间性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即“只有把世界(他人和自然)不是看作死寂的客体,而是看作与自我一样的主体,才是本真的存在,才能最终把握世界和达到自由”9。也就是说,主体间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主体性,而是在承认主体性的前提下,否定认识论对主体和理性的绝对信任,用主体间性来重新规定主体性,是一种本体论概念。其内涵是人与世界的统一性,主体与主体之间不再是征服与对抗的关系,而是平等、对话与理解的过程,依此实现了对实践美学的哲学批判。
主体间性哲学观提出已久,但20世纪80年代之前未能引起艺术界的足够重视,主体间性被误认为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而是封闭于意识自我之内,以凸显主体向度为核心,因而只具有哲学文本上的合法性。80年代以后,随着艺术“伦理转向”意识的勃兴,主体间性理论被艺术界逐渐接受,并进行艺术实践,成为公共艺术家的重要兴趣点。事实上,当博伊斯(Joseph Beuys)1982年在卡塞尔植下第一颗橡树,将公共艺术纳入广阔社会空间之时,就已展现出公共艺术主体性原则的历史性转身,在实践层面已经实现了从形式创造转向广阔的人类与社会诉求,体现出对主体间性理论的行动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