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文的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的行文关系,即各级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总体来说,公文行文规则需要遵守以下两点: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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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行文要注意的内容
(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
(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
(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5)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