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原则

法律解释的原则

法律解释的原则如下:
1、忠实立法原意原则。法律解释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没有法律效力;
2、准确明晰原则。法律解释必须对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作出准确明晰的解释;
3、及时原则。法律解释来源于法律适用实践的需要,应及时作出;
4、慎重原则。国家机关所作的规范性法律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必须特别慎重,以尽量避免和减少因法律解释内容失误而产生的不良影响。
法律解释的原则,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解释法律时所必须遵循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法律依据
《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的请示;
(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
(五)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第十九条 司法解释送审稿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前,起草部门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说明送研究室审核。
司法解释送审稿及其说明包括:立项计划、调研情况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分管副院长对是否送审的审查意见、主要争议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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