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世界贸易组织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影响

如题所述

从1995年1月1日开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1947年关贸总协定正式开始运作了。作为21世纪国际经济新规则而设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必将对20世纪最后数年乃至21世纪的世界经济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乌拉圭回合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定的世界贸易组织设立协定,通过了"马拉喀什宣言",结束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的状态。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协定的正文,规定了管辖、作用、组织等作为国际组织的必不可少的内容。附录1A是货物贸易的13个协定。除了东京回合10个协定中的5个协定外,新追加了8个协定。在新协定中,农业协定和纺织品协定,是关贸总协定规则的例外领域,救济协定是东京回合以来悬而未决的领域,贸易关连投资措施协定是货物贸易的新领域。附录1内,还有与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附录1B)和知识产权(附录1C)的协定,这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也扩大了关贸总协定的适用领域。附录2规定了货物、服务及知识产权总共15个协定的争端处理程序。根据监督和审议成员国贸易政策的需要,附录3是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规定。以上17个规定,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15个协定(附录1),争端处理程序(附录2)以及贸易政策审查机构(附录3)必须一揽子接受,也就是说,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除了接受协定的本文之外,还必须接受附录1至附录3的17个协定,要受到17个协定的约束。这是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阶段所没有的重大转变,也意味着国际贸易规则将以新的形式制约各个成员国的经济和贸易。这里,我们不能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狭义地理解为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的研究对象一般包括组织的成员、机构以及表决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本文的大部分规定是属于这方面的内容。但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庞大的附录,附录1至附录3中17个协定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已经大大超出了国际经济组织法的规范范围,必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新概念。独立的法学分科,例如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都有该学科固有的规范对象(社会经济的生活事实),有规范对象固有的规范原理,并根据这个规范原理,又可以确定该法学分科所涉及的领域,即规范范围。新的法学概念,可以根据规范对象、规范原理以及规范范围这样三个条件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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