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

最近在做论文。题目如题,希望大家能提供点资料

随着中国进一步开放其国内市场从而最终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方,许多中国企业可能被外国的竞争者挤跨。有鉴于此,市场经济完善的国家都规定,外国企业的活动必须遵守东道国的反垄断法。而我国至今尚无一部适应市场发展的《反垄断法》来限制和阻止外国企业在华的垄断行为。长此以往,外资控股的企业凭借其资金和技术优势,可以迅速成长,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使民族经济面临生存危机。事实上,我国目前已形成某些行业为外资垄断的局面。如电脑、通讯、医药、飞机制造等行业由美资垄断,汽车行业由德资和法资垄断。因此出台一部《反垄断法》迫在眉睫。

  我国的反垄断法,针对外国企业的垄断行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定:首先,对发生在我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无论其行为主体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一视同仁的适用反垄断法。其次,世界上多数国家,尤其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已规定了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情况下,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中也应规定适当的域外效力条款,以限制国际市场垄断行为对我国市场的影响,更好的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

  中国入世后,中国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经贸关系将从双边扩展到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上。对中国而言,经贸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第一,中国将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展开“开放、公开和无扭曲的竞争”。这种竞争是全面、整体而激烈。第二,入世后,中国初步形成的市场经济将与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进行协调和接轨,使中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其影响将是全局、整体和深远的。因此,中国应以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分散的形象迎接入世。也就是说,入世对中国的影响,首当其冲的是政府,其次才是企业。

  对于政府而言,它的行政管理方式不再单纯只是受国内法的管辖,许多方面还要受世贸组织规则的制约。因此,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必须根除,因为它与世贸组织的规则格格不入。表现在:第一,世界贸易组织的许多协议都有贸易政策透明度条款,要求在成员的全国水平上实行贸易管制规则和实际管理做法的公开化,在官方出版物上发布或者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或者在多边水平上通知贸易组织,以便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缔约方政府和贸易商了解和监督。1994年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的国内贸易政策进行经常性监督的制度,用于鼓励、支持和维持在国内和多边水平上的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我国目前存在的行政垄断或者是所实施的行为无法可依;或者是依据的决定,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实质违法。因此,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垄断将在世贸组织规则面前不堪一击。第二是成员国政府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对世贸组织规则进行统一实施,而不管成员国的国家结构制度的类型。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成员方实施歧视性的措施。受此冲击最大的是我国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贸易壁垒,如果不及早打破,就无法保证对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体化遵循。

  在这次中美就中过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美国人追问最多的问题就是“中国的企业是如何运作的?是政府说了算还是企业家说了算?”可见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早已引起了世贸组织的关注。如果中国政府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规则,将引起其他成员方不满与抗议,受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制约。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通过非强制性手段达到成员履行协议的目的。当通过非强制性手段不能在双方达成满意的结果时,则允许成员之间进行交叉报复这种强制性自助手段。27与其被动受世贸组织规则的制约,不如争取主动及早出台我国的反垄断法。

  如上述,我们当前正处于新旧两种体制的转轨时期,我们既需消除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隐患,又要遏止初露端倪的新问题。同时,我们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发展壮大自身实力,时时抵制来自国外的冲击。这些都无形中为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提出了紧迫性的要求。只有一部全面,统一规范经济垄断,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才能担当起“经济宪法”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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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9
不行再找我啊,要是行我帮你打印好寄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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