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吗?

教材中看到说在我国,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是这样吗?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法定强制性保险,依据如下: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二、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法定强制性保险。

扩展资料: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四、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五、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7-23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八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扩展资料

在我国,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企业(即用人单位)必须有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投保工伤保险的义务,而没有必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制定受益人,投保人也可以制定受益人。但投保人制定收益人的,应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可以为建筑工人指定受益人,但应取得建筑工人的同意。如果没有建筑工人同意的,该指定无效。

在实践中,施工企业大都不会告知建筑工人投保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保险,在发生事故后,用理赔的保险金来抵作工伤保险赔偿的赔偿款。这实际上是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是违背《建筑法》基本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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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3-01-12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法定强制性保险,依据如下: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二、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法定强制性保险。

扩展资料: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四、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五、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9
我们必须先弄清楚概念,而且不能混淆含义。 就说“保险”这个概念吧,它在很多的时候是特指“商业保险”,但往往又省略了“商业”两个字,让一些人产生误解,比如说《工伤保险条例》,这里的“工伤保险”就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而是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它是我国政府颁布实施的一项法令,所以它的名称是“条例”而不是“条款”。其中的第五条写得非常清楚,表明了它与我们普通老百姓认为的“保险”是截然不同的。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其中的第三条明确了它是以法律的形式收取保险法的。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以上这些都说明了《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强制性实施的社会保险,而“天地如此先生”所说的“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没有任何的关联,所以在我国,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企业(即用人单位)必须有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投保工伤保险的义务,而没有必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这里的概念必须要弄得非常清楚。 施工单位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可以考虑投保一些商业保险,我提供以下建议: 1、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附加一些医疗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它的投保人是团体(即单位),被保险人是单位的每个职工。 2、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投保人是雇主,被保险人也是雇主,它承保的是雇员在为雇主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不测事件而在法律上必须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个保险种类也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利益。 3、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安装保险(一切险)”,这个险种的承保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也起到了保障职工利益的作用。 “天地如此先生”,用人单位必须向政府投保工伤保险,而为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是用人单位自愿的,但愿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7-11
你可以要求,但保证包工头不给你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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