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颁布的历史过程?

如题所述

1980年3月,团中央在中央团校主持召开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得到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指导和支持。与会者一致认为,培养青少年是全党在新时期的战略任务,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英明决策,为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须制定有关青少年的法规,制定青少年法规的时机已经成熟。他们还就青少年法规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和立法步骤进行探讨并达成共识。
1985年10月,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建议立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宪法的精神,加紧制定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用法律手段来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工作被推到了重要的位置。
1987年,《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率先施行,北京等10多个省(区、市)也正在或准备制定类似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青少年立法的实践推动了国家青少年立法的进程。9月,团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团中央《青少年保护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青少年保护法》起草小组,并指示起草小组的同志要“尽快与人大法工委联系,确立起草《青少年保护法》的立法依据,要抽调法律专业的同志参加起草工作,在1980年初稿和地方法规的基础上尽快草拟第一稿”。
起草小组的同志在书记处领导下开始对青少年立法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很快写出报告。12月,团中央书记处将《关于建议制定青少年法律的报告》上报中央,同时抄报中央政法委。报告很快得到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央办公厅的批复。
1988年4月,团中央召开青少年立法咨询组会
按照批复精神,1988年,团中央牵头组织了青少年立法工作联席会议、青少年立法顾问组、青少年立法咨询组,并正式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几乎与团中央立法行动同时,国家教委也在着手调研起草《青少年保护法(草案)》。1988年8月,团中央和国家教委整合立法资源,成立全国青少年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此后,由团中央、国家教委、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和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抽调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经过大量调研和征求意见,11易其稿,形成法律草案。
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送审稿经团中央和国家教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国务院,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次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列入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青少年立法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全国性青少年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1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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