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政府征地需要有上级机关的皮顺文件,但是政府拆迁则不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迁的,只需要被拆迁的房屋或者是其他建筑符合违章建筑或者是损失社会公共利益即可,如果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关进行强制拆迁的,那么只需要有人民法院判决拆迁的文书即可。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