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警惕套路贷。"常规贷款 "的 "贷款 "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 "常规贷款 "是以 "贷款 "的名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现实。然而,高利贷者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约定归还本金,以获得高额利息。
在民间借贷的幌子下,"套路贷 "通过 "虚假增加债务"、"制造资金流向账户"、"故意认定违约"、"转移文件结账"、"虚假诉讼 "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 "套路贷 "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 "拖后腿",受害人极易上当,警方建议尽可能通过正规渠道贷款,尤其要警惕 "空白合同"。认定 "套路贷 "要看其借贷行为是否具有以下全部或部分特征:是否存在恶意阻挠高额贷款。当受害人无力偿还时,放贷人介绍其他 "小贷公司 "或个人,或 "冒充 "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 "虚高借款合同 "进行 "结账",使受害人越陷越深。
是否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出借人是否以小贷公司名义借款,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是否以 "违约金"、"保证金 "等名义骗取受害人签订 "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 "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出借人是否以服务费、中介费、"砍头息 "等名义直接扣除借款本金。 贷款人是否以违约金、保证金、罚息等名义收取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费用。如王某借给张某10万元,直接扣除利息1.5万元,服务费3千元,张某实际借了8.2万元。根据法律规定,8.2万元应视为借款本金,但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仍为10万元。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又介绍其他假冒的 "小额贷款公司 "或个人,或 "冒充 "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 "虚高借款合同",以 "结账",进一步增加借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