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中级经济法题目,为什么正确答案是B而不是C?求详细解答

2013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
B.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1日
C.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21日
D.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1日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期间为1年,最后6个月指7月1号—12月31号,因此本题诉讼时效不能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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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9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所以6月20日的遇险不构成无法行使请求权。
第2个回答  2013-06-27
在6个月内,遇到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候,是不能引起中止的,而在刚好越过6个月的时候,无法行使请求权时间才开始计算,有10天的中止时间,这段时间可以延长的,租金的请求权时间是1年,考点是这2点,呵呵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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