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计算基础:
经济补偿金通常基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2、工作年限与月工资的关系:
每满一年工作,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则最多支付十二个月。
如果工作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特殊情况: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解除合同的,还应获得医疗补助费,具体数额根据病情不同而有所不同。
4、不包括的内容: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劳动保护费用、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解除劳动合同有几种法定情形:
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的步骤根据不同的情况,流程存在差异。
通常有如下情况:
一、 协商解除
1、 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 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 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6、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 法定解除
单位解除
1、 过失性辞退
(1) 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 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无过失性辞退
(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提前通知:人力资源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 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
(1) 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0人或占企业人数的10%);
(2) 上报有关部门:拟定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们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们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员工们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解除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1) 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按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索取赔偿: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必经流程);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劳动者随时解除
(1) 【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根据法律规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 工作交接:具体由用人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及经济补偿;
(4)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 约定解除
(1)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2)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果有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3)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结清薪资、补偿,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4)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综上所述,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流程,在上面的文章中都已经给出。首先是要分为协定解除或者是单方解除的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对方有一定的过错,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