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特殊待遇5

如题所述

医院特殊待遇:符合备案的门诊特殊疾病发生在政策范围内的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参照住院政策核销。

职工在职人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7%,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退休人员较在职人员比例提高5%。居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7%,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2%。在定点药店发生的费用,按照参保身份在三级医疗机构相应住院政策规定支付。

异地就医患者由异地安置或转院就诊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资质的医生出具门诊特殊治疗方案后,经其医保办审核盖章,再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登记认定,参保人员无需返回参保地认定。职工门诊特殊治疗只核销直接治疗方法直接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辅助检查、中药饮片及汤剂、抗不良反应治疗等医疗费用。

其它事项

门诊特殊治疗指不需住院,在门诊就能实施的治疗方法。如果需要住院治疗,就不适合在门诊治疗。严禁个别患者享受门诊特殊治疗待遇,同时又通过住院核销门诊特殊治疗不予核销的费用,参保人员应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备案。

长期处方开具天数要求,根据病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处方开具天数,最长不超过12周。已取得恶性肿瘤放射线治疗、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抗骨转移治疗、血液透析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如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可在长期居住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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