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过户需要两个人一起去办理对吗?

如题所述

您好 是的,电信手机办理过户,需要原机主和新机主同时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的。安徽电信公众号为您服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11-23
电信过户需要两个人一起去办理。不管什么过户都是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才可以的,不然运营商不给办理过户手续的,所以办理过户一定要两个人一起办理的。建议一起到营业厅办理吧,这个一般是需要本人签字的,详情可以咨询归属地营业厅,特殊情况,卡是实名入网,但是没有原先机主的有效证件,这种情况,如果不是吉祥号码和特殊卡品,也是凭手机的服务密码,历史三到五个月的缴费记录,直接到营业厅办理。
一、双方的身份证原件都需要
手机是签有协议的,办理要求 :1、出账期间(每月底最后一天至次月2日24点)不可办理;办理时缴清欠费,未出帐费用由新户主承担。2、补贴/优惠协议期限未满,如因特殊原因确须办理的,产品/套餐不拆,由新户主承接协议期内的权利及义务,原户主不做违约处理,过户后新户主因故不能执行原协议,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标准为:(协议期限月数-新老客户累计已执行月数)*套餐档次价格。3、办理过户手续,帐户无欠费方可办理,如果您参与了其他优惠活动,所有规则以活动协议为准。
二、户主去逝后原户主下的业务办理过户
由代办人携带原机主的死亡证明书(也可以是公安部门出具的户主已去逝的证明)和代办人身份证到电信营业网点办理;若代办人不是新机主,需要提供新机主的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代办的要查看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用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用户委托书。
综上所述,电信宽带的过户业务具体手续费为10元一个号,固话加ADSL宽带则需交20元的手续费。而电信宽带过户业务的办理必须到电信营业厅办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3-15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发展,手机号码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日益显示出人身价值和财产价值的属性,很多人愿意花大价钱去买手机靓号,他们认为手机号码的谐音含义会给自己带来好运。但是很多人还是对关于手机号码的相关法律问题不甚清晰,本文将就一真实案例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2014年,王先生经朋友介绍,从李某那里花数万元购买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手机号码,但王先生购买后一直未到电信公司办理身份登记。
2017年,李某因为一些民事纠纷成为了被执行人,而王先生所用的手机号因为一直登记在李某名下而被法院依法查封。王先生因此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手机号码的权利,并解除对该手机号码的查封。
对于这个案例,冠领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用户对手机号码享有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我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另外在我国《电信条例》和《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对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首先,国家将所有的电信号码资源分配给电信经营者,电信经营者享有手机号码的特许经营权,之后,手机用户与电信经营者签订电信服务合同,电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通信服务。手机用户通过登记取得手机号码的专有使用权。
2.办理变更登记是不是权力转移的必备要件?
首先,手机号码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兼顾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
其次,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电信经营者对手机号码有特许经营权,而手机号码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用户与电信经营者签订电信服务合同为前提,因此,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人为电信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综上,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改变,否则会造成手机号码使用权人的不确定性。因此,当手机号码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在本案当中,王先生并未进行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仍是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人。
3.王先生是否能够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对手机号码的解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在本案中,王先生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手机号码,但从普通人视角来看,当花费数万元购买他人手机号码时,应当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意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但王先生对此并未重视。因此,应认定王先生在办理手机号码变更登记问题上存在过错,不能要求法院解除对手机号码的查封。
法院经过审理:王先生并非手机号码的专有使用权利人且不能解除对该手机号码的查封。
冠领律师提醒您:为手机选一个吉利的号码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对手机号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避免因一时疏忽造成自己的权益受损害。
第3个回答  2022-03-15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发展,手机号码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日益显示出人身价值和财产价值的属性,很多人愿意花大价钱去买手机靓号,他们认为手机号码的谐音含义会给自己带来好运。但是很多人还是对关于手机号码的相关法律问题不甚清晰,本文将就一真实案例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2014年,王先生经朋友介绍,从李某那里花数万元购买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手机号码,但王先生购买后一直未到电信公司办理身份登记。
2017年,李某因为一些民事纠纷成为了被执行人,而王先生所用的手机号因为一直登记在李某名下而被法院依法查封。王先生因此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手机号码的权利,并解除对该手机号码的查封。
对于这个案例,冠领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用户对手机号码享有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我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另外在我国《电信条例》和《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对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首先,国家将所有的电信号码资源分配给电信经营者,电信经营者享有手机号码的特许经营权,之后,手机用户与电信经营者签订电信服务合同,电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通信服务。手机用户通过登记取得手机号码的专有使用权。
2.办理变更登记是不是权力转移的必备要件?
首先,手机号码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兼顾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
其次,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电信经营者对手机号码有特许经营权,而手机号码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用户与电信经营者签订电信服务合同为前提,因此,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人为电信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综上,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改变,否则会造成手机号码使用权人的不确定性。因此,当手机号码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在本案当中,王先生并未进行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仍是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人。
3.王先生是否能够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对手机号码的解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在本案中,王先生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手机号码,但从普通人视角来看,当花费数万元购买他人手机号码时,应当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意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但王先生对此并未重视。因此,应认定王先生在办理手机号码变更登记问题上存在过错,不能要求法院解除对手机号码的查封。
法院经过审理:王先生并非手机号码的专有使用权利人且不能解除对该手机号码的查封。
冠领律师提醒您:为手机选一个吉利的号码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对手机号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避免因一时疏忽造成自己的权益受损害。
第4个回答  2022-03-16
的,因为号码过户涉及注销和开户两个业务,是必须要双方本人过去的,而且要双方都带上身份证去当地的电信营业厅办理。号码过户的时候必须保证这个号码没有合约套餐捆绑,话费余额必须大于0元,因为停机状态的号码是不能办理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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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4829027552687
2022-01-14•Ta已获得100赞同

电信手机卡过户必须两个人都去吗?这个问题比较简单,答案是电信手机卡过户必须两个人都带上身份证才可以去过户,因为现在都是实名制的,所以说过户必须得两个人,而且都要带上身份证,这才可以办理过户的手续,这是复合电信公司以及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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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白醋
2021-01-24

电信手机办理过户,需要原机主和新机主同时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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