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问!税法题目:某食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购进一批食用油,

取得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为56500元,
(2)以每公斤2元的单价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水果2000公斤,
(3)购置生产用机器设备5台,单价6000元,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100元,
(4)向某商厦(一般纳税人)销售食品5000公斤,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700元,向某糕点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水果罐头1000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93600元,
(5)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食品400公斤,取得零售收入93600元,
要求:根据以上内容计算,增值税(进项,销项),当期应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17000+13600+13600=44200元
进项税6500+4000*13%+5100=12120元
应交增值税32080元

备注:食用油税率13%,购入免税农产品按收购价13%计算进项税,生产用固定进项税可以抵扣、
不管你向谁销售,是否开具发票,都按17%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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