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由于开展业务需要,满足客户要求开票。如:销售产品数量1000盒,每盒不含税单价10.00元,金额10000.00元,销项税额1700.00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为100盒,不含税单价为20.00元,金额2000.00元,税款为340.00元.。这种情况下,若公司将销售实际税款1700.00元上缴,需要客户交纳高开部分税款吗?还是按正常账务处理呢?这样税务有关部门允许吗?若公司防止客户以后还要开票,只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税,就出现逃税了?可是一般都是将销售单与发票一起附在记账凭证后面作附件啊,这样岂不是穿帮了?该怎么处理呢?那账务上又该怎么处理呢? 还有个情况。例如:销售产品6000盒*10元/盒(含税)。客户交来金额60000元。第一次客户要求开票2400盒*18.5元/盒(含税),金额44400元,余额15600.00元。现客户要求开票1000盒*18.5元/盒(含税),金额18500元。现在该怎么处理呢?向客户收取高开税款吗?1000*(18.5-10)/1.17*0.17=1235.04元吗?可是税务上检查会发现开票数量与实际出库数量不一致啊?这又怎么处理?
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实际不符
1、如果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比实际小,可以再补开增值税发票。
2、如果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比实际大,如果发生在当月,就把原发票作废,跨月了就要开红字冲销发票。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扩展资料:
增值税发票重开,可以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实际不符
1、如果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比实际小,可以再补开增值税发票。
2、如果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比实际大,如果发生在当月,就把原发票作废,跨月了就要开红字冲销发票。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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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比实际小,可以再补开增值税发票。
如果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比实际大,如果发生在当月,就把原发票作废,跨月了就要开红字冲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