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灭菌标准操作程序
一、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1
、基本要求
(
1
)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先
清洁,再进行消毒或灭菌。
(
2
)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
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本规范第
11
章
的规定。
(
3
)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
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
4
)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
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
与消毒。
(
5
)医疗机构消毒工作中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经卫生行
政部门批准或符合相应标准技术规范,并应遵循批准使用的
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1
、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
或灭菌方法:
(
1
)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
(
2
)中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
果的消毒方法;
(
3
)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
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
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2
、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选择消毒或灭
菌方法:
(
1
)对受到致病菌芽孢、真菌孢子、分枝杆菌和经血
传播病原体
(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艾滋病病毒等)
污染的物品,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灭菌;
(
2
)对受到真菌、亲水病毒、螺旋体、支原体、衣原
体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应采用中水平以上的消毒方
法;
(
3
)对受到一般细菌和亲脂病毒等污染的物品,应采
用达到中水平或低水平的消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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