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虽然属于民事协议

如题所述

三方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学校的见证下签订的意向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1、三方协议并非用来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民事协议,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
2、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和《民法典》的限定和保护,是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3、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生效时)转变为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若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以劳动合同为准;
4、学校一般不参与前述双方协议内容的制定和商议,就业协议书是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故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并签字盖章,即对双方生效,学校仅作为鉴证方在协议书上盖”鉴证章”,并按照协议书约定内容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就业服务。
综上所述,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代表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基本确定了,所以,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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