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请哪位前辈帮忙解答以下题目,非常感激

三、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商品销售均为正常的商品交易,销售价格均为公允价格,且不含增值税,除特别说明外,采用应收款余额百分比法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2004年5月31日,“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00万元,全部为向戊公司赊销商品应收的账款,“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6万元,“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无余额。
甲公司04年6月至12月有关业务如下:
1、6月1日,向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170万元,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04年12月1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6月10日,向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04年10月10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3、6月20日,向丁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为50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收到丁公司开具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04年12月20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4、6月25日,收到应收戊公司账款400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5、6月30日,甲公司对各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其中,对应收乙公司账款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假定6月份除上述业务,甲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
6、9月1日,将应收乙公司的账款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取得期限为3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1080万元,年利率为4%,期限一次还本利息。假定甲公司月末不预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7、9月10日,将应收丙公司的账款出售给中国工商银行,取得价款190万元,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账款到期日不能从丙公司收回时,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8、10月20日,将6月20日收到的丁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向中国工商银行贴现,贴现金额580万元,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票据到期不能从丁公司收到票款时,可向甲公司追偿,假定贴现利息于票据到期日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9、1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质押借入的流动资金借款到期,以银行存款支付借款本息。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6月1日向乙公司赊销商品的账款。
10、12月20日,丁公司因财务困难未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票款,当日,甲公司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退回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全部票款,同时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6月20日向西公司赊销商品的账款。
11、12月31日,甲公司对各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其中,对应收乙公司账款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20%,假定04年下半年除上述业务外,甲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
12、05年2月1日,甲公司将收到的乙公司开出并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向商业银行贴现,取得贴现款280万元,合同约定,在票据到期日不能从乙公司收到票款时,商业银行可向甲公司追偿。该票据系乙公司于05年1月1日为支付购买原材料款而开出的,票面金额为300万元,到期日为05年5月31日。
1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代收代交的消费税为80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涉及商品销售的,只编制确认相关销售收入及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三、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商品销售均为正常的商品交易,销售价格均为公允价格,且不含增值税,除特别说明外,采用应收款余额百分比法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2004年5月31日,“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00万元,全部为向戊公司赊销商品应收的账款,“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6万元,“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无余额。
甲公司04年6月至12月有关业务如下:
1、6月1日,向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170万元,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04年12月1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6月10日,向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04年10月10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3、6月20日,向丁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为50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收到丁公司开具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04年12月20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4、6月25日,收到应收戊公司账款400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5、6月30日,甲公司对各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其中,对应收乙公司账款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假定6月份除上述业务,甲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
6、9月1日,将应收乙公司的账款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取得期限为3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1080万元,年利率为4%,期限一次还本利息。假定甲公司月末不预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7、9月10日,将应收丙公司的账款出售给中国工商银行,取得价款190万元,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账款到期日不能从丙公司收回时,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8、10月20日,将6月20日收到的丁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向中国工商银行贴现,贴现金额580万元,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票据到期不能从丁公司收到票款时,可向甲公司追偿,假定贴现利息于票据到期日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9、1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质押借入的流动资金借款到期,以银行存款支付借款本息。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6月1日向乙公司赊销商品的账款。
10、12月20日,丁公司因财务困难未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票款,当日,甲公司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退回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全部票款,同时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6月20日向西公司赊销商品的账款。
11、12月31日,甲公司对各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其中,对应收乙公司账款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20%,假定04年下半年除上述业务外,甲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
12、05年2月1日,甲公司将收到的乙公司开出并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向商业银行贴现,取得贴现款280万元,合同约定,在票据到期日不能从乙公司收到票款时,商业银行可向甲公司追偿。该票据系乙公司于05年1月1日为支付购买原材料款而开出的,票面金额为300万元,到期日为05年5月31日。
1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代收代交的消费税为80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涉及商品销售的,只编制确认相关销售收入及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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