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合同时把试用期时间写错,盖章交员工后才发现,请问如何弥补?如果员工同意重新补签一份,是在原合同上修改,写明原因后请员工再次签字,还是在原合同上写明错误原因,请员工签字同意后改换新的合同重新签定?因为担心员工纠缠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这个规定,所以不知如何处理比较妥当又不会有后遗症??急求!
针对下面这个回答,有如下问题:
另外按约定签补充协议的话,会不会违背劳动法中的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这个规定?另外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上直接写明因为写错时间,所以此劳动合同作废,请员工签字同意后重新补签呢?这样来解决有无问题呢?
主要是我公司管理很严格,而且那个员工不是那么愿意重新签~所以担心他会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