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的时候谈好试用期3000、试用期后3500、签合同才发现不一样怎么办?

实际加班没有加班费、而且工资是以30天计算的,周日休息还要扣除100元、还不包吃,我在没有问清楚的情况下签了合同怎么办?

第1个回答  2015-05-26
既然是签了合同,肯定是作数的,除非这份合同的某些条例不合法,那么这些不合法的条例就有权要求公司重新拟定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每周工作工时不得超过40小时,除非公司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或者实行计件工作,否则,按题主说的“实际加班没有加班费、工资以30天计算”都是不合理的(不过没加班费这个情况,估计很多企业都存在)
所以,假如题主很希望在这个公司工作下去的话,不妨依据相关条例要求公司修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公司最终修改了相关条例,按照原约定支付薪酬;如果公司不愿意修改,那也无非2种结果:要不就委屈点继续工作,要不就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但这样基本就跟公司关系弄僵了,也是双方最不愿意见到的。
其实,如果题主没有在该公司工作了很长时间、很有感情的话,可以考虑试试另外再找工作,毕竟公司这样的做法,其诚信度本身就让人质疑,作为他的员工、他的客户,相信都很给他予以最大的信任吧,既然如此,倒不如趁早寻觅更好的平台。

附劳动法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追问

我是刚刚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其它还有个企业是8小时双休但是(试用期2800,试用期后3200)我该如何选择

追答

这个就看你个人意愿综合分析了。
如果薪酬是可接受范围,那就把这口气吞下安心做吧;如果不能接受,或者从长远来说觉得没什么发展,那就另觅高就。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