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企业所得税缴纳

时天这个季度累计的数字还是从1月累计到现在的数字?

一、企业所得税应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行预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上述企业事前并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其他预缴方式,因此应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而年度汇缴清缴时,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小于已预缴税款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税款。
  二、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这里最关键的是分支机构仅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应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管理。
  三、未过户房屋销售收入在所得税预缴时需确认收入
  根据所得税税法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以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因此,对于该公司自有房产的处置,二季度虽未过户,即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上未发生改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只要符合上述通知中的收入确认条件,应作为财产转让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四、查账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需区分情况预缴
  2014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启用。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要分清具体情况。如果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采取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15%;如果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5%。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五、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各项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以前年度因为核定征收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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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0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规定,累计数应当填写1月1日到季度末最后一天,比方说,一季度是1月1日至3月31日,二季度是1月1日至6月30日,三季度是1月1日至9月30日,四季度是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6-04
到6月30号为止的累计数字。
第3个回答  2009-06-04
一年分四季:一季度是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季度是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季度是1月1日至9月30日,
四季度是1月1日至12月31日。
就按这个日期进行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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