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杂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我国在50年代即对中小学生免收学费,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草案)》更明确规定:国家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因此,在中小学,学杂费是一种习惯叫法,实际上只包括杂费。各种类型的高等、中专学校所需经费都由财政拨给,不收学杂费,这在过去对发展高等、中专教育起到积极作用。学费、杂费ۏp>
学杂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我国在50年代即对中小学生免收学费,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草案)》更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因此,在中小学,学杂费是一种习惯叫法,实际上只包括杂费。各种类型的高等、中专学校所需经费都由财政拨给,不收学杂费,这在过去对发展高等、中专教育起到积极作用。
2006年9月1日,中国修订后颁行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从法律的层面确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2007年春天,这项改革推及到全国农村。
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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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学杂费的意义
作为一个底子薄、起步晚的发展中大国,普及义务教育绝非轻而易举。改革开放的关键抉择,彻底改变了当代中国的命运,为教育事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为实现教育公平开辟了道路。到2005年,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超过百分之九十五。
国家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了保障。继2007年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后,2008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也全部免除,我国形成了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普惠制,教育事业更加和谐地向前发展。
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体现了我们党“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新增长。
让发展成果更好地体现在保障人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上,不仅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且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充分证明我们这个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是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进展。
贯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和义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使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轻松快乐地上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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