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为必备条款。如果约定工作地点为“与岗位相关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北京、广州”这种模糊不清如同没有约定的措辞 是不是违反十七条必备条款规定?

合同法的必备条款是一种准则性条款,违反了这种条款并不等于违法,更不必然能导致合同无效。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所以这种合同应该是有效成立的。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因为这种模糊规定造成你的损害了,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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