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为必备条款。如果约定工作地点为“与岗位相关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北京、广州”这种模糊不清如同没有约定的措辞 是不是违反十七条必备条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