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于2007年1月30入职,试用期三个月后转正。试用期三个月薪水为1000,转正为1200,公司在发薪资同时现金发放154.6元作为养老+医疗,让员工自己去缴纳。本人不是当地户口,不能购买个人养老,故当时迟迟尚未缴纳。
当时到手的薪资+养老+医疗就是1354.6元。
2008年1月工资调整为1600,加上154.6的养老和医疗,到手现金是1754.6元。
2009年1月薪资调整为1750,加上154,6的养老和医疗,到手现金是1904.6元到目前。
公司给总部的员工按规定购买五险,给分公司(不和总部同省)的我们却是以现金方式让我们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却没过问,但是发工资已经说明包含医疗了。我们没有工资条,基本就是在发给自己的卡片上签收就被负责人收回去了。
劳动合同是签在深圳的,薪资一栏却写着:1904.6 请问,薪资的意思包括了公司给的保险吗?还是只是单纯是工资?
我是在08年初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的,等于说,07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让员工自己去交养老,是否等同于没有帮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呢?
若我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有赔偿吗,是多少呢?
这样的现金发放不购买五险是否已经违背国家法规了?
谢谢大家,我是百度新人,为这个事情睡不着,我愿意贡献我的所有积分!
本人于今年7月份在分公司负责人的同意下,收集了相关资料并办理了分公司社会保险。也给自己参保了,我缴纳了养老保险09年1--7月份的,自己的现金支出的。只是因为负责行政所以可以使用公司社保号自己交保。因为自己不交保险的话就晚了。
总公司知道分公司擅自参保,欲注销分公司参保事宜,让我回家乡购买个人社保。我也跟他们说,只要是有劳动关系,只要是帮干活,即使你不是分公司,只是个办事处,参保的原则还是不变的,企业应该有义务缴纳保险!
因为我已经在当地登记结婚,若不提早缴纳五险,以后生育没保障。
我明白我用公司名义缴纳了五险,已经算是公司给我个人缴纳了。请问,我如何证明这个五险的钱是我本人出的呢???参保的时候我已经写了公司社保专管员是我了。参保花名册也只写了我一个人。我目前仅仅相当于挂靠的名义。
感谢下面大家给我的回答,给了我不少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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