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公司按什么交税?

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会计新手,公司没有给总包开发票,每月付的工程款是否计入收入,又怎么交税呢?付给民工工资可以抵吗?麻烦知道的能回答我的问题啊谢谢

劳务分包在建筑施工企业比较普遍。基本上指人工费分包。承建单位应交营业税5%,个税1%。但个税与当地规定有关,建安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发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税法中有相关规定.个税的比例与税局有关。

总承包企业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不再重复缴纳营业税、城建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应当在机构所在地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如果贵公司属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按照收入总额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率和法定税率25%计算缴纳,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2-16
个人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从上面的规定就可知道,在国内的建筑劳务分包不再实行代扣代缴了。
从你的问题来看,你公司应该是从其他公司分包劳务。对方每月付你公司的款项,如果符合收入的定义,也就是说你的收入产生了纳税义务,达到了纳税的时间,那么就应该计收入并申报税款,否则就是预收款;付给民工工资,那是你公司成本费用,不能抵什么的。
请参考: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上共同学习,希望对你有用!追问

谢谢

追答

不用谢!有用的话请采纳。呵呵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