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期间与公民产生的矛盾

如题所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矛盾冲突的产生及预防
  根据不同的特点,海外国家和地区流动商贩的治理模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3.1 市场化模式:积极鼓励,纳入城市经济的发展
  这一种模式以美国、英国、奥地利为典型代表,这三个国家流动商贩的历史犹如他们的城市化一样悠久,其流动商贩的治理也相当成功。这些国家的大城市大,政府大多鼓励小商贩的经营,设有集市、夜市、周末市场、跳蚤市场等,地摊经济相当发达。一般来讲,流动商贩的存在必然会对城市的卫生、环境、交通等城市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很难融入城市经济的发展。但美国等国家却通过对商贩的良好治理,成功将流动商贩的经营纳入城市经济的发展之中。流动商贩的经营不仅能改善城市底层市民的生存,也能“反哺”社会,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在美国,所有的合法摊贩都是当地政府经过科学规划后允许设立的。数量和地点都是经过科学规划的,既不能影响当地交通和周围民众的生活,也要照顾到有足够的往来客流量。因此,许多摊贩都设在大道边或重要景点旁,作为华盛顿核心地所在的白宫,更是摊贩云集之地。通过良好的治理,摊贩经济成功地融入了城市经济,成为城市文化、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2“放任”模式:积极扶持,保障民生
  以东南亚国家泰国为代表,同为发展中国家,泰国也面临着中国类似的流动商贩治理难题,但城市政府对流动商贩的治理却几乎一片空白。摊贩的存在无疑对城市的公共利益会造成极大的损害,但尽管如此,泰国政府仍然采取保护商贩的政策,因为在他们看来,民众的生存权高于一切。在泰国,从最繁华的商业街,到偏僻的居民区,马路边的人行道以及过街天桥等处,都有流动小贩。据不完全统计,各类路边小摊加起来约有2.5万个。看似“放任式”的管理政策的背后,体现的是政府“民生高于一切”的执政理念。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而且多为过渡性的政策选择:政府一方面不能充分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困难,因此对于属于自谋职业似的流动商贩经营,政府给予了极大的宽容并加以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采取积极的促进就业、建立社会保障等政策来逐渐消除流动商贩的经营。
  3.3法治化模式:规范经营,依法管理
  澳大利亚和香港地区的流动商贩的良好治理是依靠较为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实现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加之良好的治理政策,流动商贩的数量已大大减少。
  以香港为例,19世纪70年代由于经济的不景气,香港也曾经面临流动商贩难以治理的难题。香港的做法是对流动商贩实行牌照制度管理,把流动商贩纳入政府的规范管理之中,采取疏导方针,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具体办法是,按街区交通情况及市民需要,确定固定摊位和流动摊位数目,颁发固定牌照和流动牌照。任何人都可以公开竞投,租用经营,无牌经营则为违法。为控制与减少流动小贩人数,在政府的规范下摊位也不断增加,由1991年的9217个增加到1993年3月的10323个。完善的法治是限制和约束流动商贩经营的最有力的武器,澳大利亚和香港地区流动商贩治理模式的成功之处关键在于对于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把流动商贩的经营纳入法治化的管理轨道,是实现流动商贩成功治理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3.4 综合治理模式: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人性化服务
  这一种模式,以法国、韩国为代表。在法国和韩国,对流动商贩的治理都有着比较明确的法律法规,流动商贩的经营范围、时间、地点都具有科学的规划,流动商贩的经营只能在法律限定的条件内进行,但在执法的过程中,即使是对违法的流动商贩,执法人员亦会灵活性、人性化的处理。
  法国的流动商贩的管理在依法管理的同时,更注重提供公共服务是巴黎市政府治理路边摊的核心策略。巴黎“早市”文化由来已久且经久不衰。每个早市上的摊位和每周营业的时间是固定的,早市上的商贩都是拥有专门执照的流动商贩,要想在某个早市上拥有固定摊位,流动商贩必须向早市所在市政府提交申请,然后等待批复。巴黎有关市政和市场的法律条款有很多,但是小摊经营证照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手续完全公开透明,并有多种途径:本人直接办理,邮寄或者网上投寄都行。符合法律条件的经营者,还可以依据相同的渠道申请补助、贷款和减免税。只要满足法规要求的条件,经营者甚至可以足不出户,便办好一切手续。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就是依据法律,不断解决被管理者所遇到的有关公共问题,如通路、通水、通电、垃圾处理、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培训等,还要不断地调整行业组织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并依法向被管理者提供相关行业的信息。在具体的执法管理上,巴黎警察基本上是采取比较灵活的办法。
  总结来看,各个国家虽然在流动商贩的治理模式上独具特色,有着各自相对成熟成功的治理之道,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共性:
  第一、尊重公民的劳动经营权。文中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制定流动商贩治理的政策根本的出发点就是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经营权,公民的生存权始终是第一位的,最根本的。只要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都依法予以保护,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本国本地区的民生。
  第二、依法管理。流动商贩的经营管理一方面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诚实经营,守法经营,自觉维护城市的公共利益;另一方,对商贩的管理同样依法进行,同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了各方面的利益。
  第三、多管齐下,采取综合的治理方式。流动商贩是一个特殊的城市职业群体,他们不同于其它的商业群体和组织,故对于他们的管理向来棘手。管理不当,则极易引发与城市公共利益的冲突,妨碍城市公共利益以及市民共同利益的实现,因此,必须采取一个科学的两全之法,任何简单的管理都会引发一定程度的混乱。各国总的做法是,法律保障,科学划分经营地点,热情服务、人性化管理,严格的监督体系等。总之,在流动商贩的问题上,既不是生硬死板的禁,也不是简简单单的放,而是从本国本地实情出发,寻求积极科学有效的治理方式,寻求流动商贩、城市公共利益以及市民生活的三赢。

  4应对防范矛盾冲突的政策建议
  4.1合理规划,实现商贩管理的科学化
  允许商贩自由经营,并不等于整个城市都向商贩开发,必须实行一系列合理制度,方能实现既能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等公共利益,又能惠及市民,保障商贩的生存权、经营权。这需要科学的管理机制来保证。
  第一,借鉴欧美国家经验,合理规划,科学设摊。在繁华路段和商贩经营的热点地区,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设立流动商贩经营专区,既能保障他们的经营权益,又便于在卫生、质量上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检查。这一点可以借鉴韩国区域管理的经验将商贩经营区域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区域”,指摆摊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区;第二类是“相对禁止区域”,指妨碍城市美观等危害程度较小的地区,在这里对摊位的规模、摆摊的时间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对申请在此摆摊要严加管理;第三类是“诱导区域”,政府一般允许在这些地方摆摊设点,但对营业时间和经营范围也有限制。区域和时间的合理划分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区别对待,也有利于摆摊设点
  者的自觉遵守。
  第二,借鉴香港经验,实行牌照制度。对商贩进行良好的管理,必须详细登记流动商贩的详细情况,并对他们进行工商和卫生的管理,以保证商贩经营的商品卫生合格、质量有保证,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商贩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在上世纪的五、六十年代,香港的流动小贩状况跟现在的中国大陆很相似,结果港英政府采用了发牌制度,承认小贩的部分合法权益,同时引入工商和卫生监督部门控制他们的经营秩序。自从引入发牌管理制度后,香港的流动小贩渐渐减少,小贩与政府管理人员之间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冲突事件。香港的经验,值得我们吸收借鉴。
  第三,结合城市治理的实际状况,采取灵活的管理方略。我国地域辽阔,城市众多,而且不同的城市有着不同的文化和独特的城市经济,因此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管理方法。
  4.2实行人性化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执法形象
  法制手段是一种硬性管理手段,它在保证城市管理权威性的同时,又常常会在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灵活性而使工作复杂化,甚而引发严重的冲突。我国的城市管理通常都是执法人员强行执法,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这样的执法通常效果不好。相比而言,欧美国家的执法就温和的多,在法国,城市管理由警察和宪警依照法律进行。在具体的执法管理上,法国警察基本上是采取比较灵活的办法。对于无照又无身份证的外国偷渡客乱摆摊就比较严格,但也只是将人带走,不没收财物。而更多的时候,采取教育、劝阻,告诫,甚至睁只眼闭只眼。国际著名设计师沙里宁曾经说过:“城市如同一本打开的书,从中可以读出市民们的文化气质和抱负。”同样,我们的城市管理同样理应实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
  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人性化,首先要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确保文明执法。城市管理执法的实践表明,大多数违法、违规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相当一部分违法行为能得到纠正的。文明执法的关键是:执法“不伤其理、不失其真、不矫枉过正”;城管执法人员要有热心、耐心、同情心;同时坚决杜绝态度生硬、以罚代管似的简单粗暴执法。
  其次,增强市民的城管责任感,提高市民维护和支持城市管理执法的自觉意识和公共精神,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社会环境。由于流动商贩是弱势群体,在城管执法中,市民往往会站在流动商贩一方,给城管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市民城市公共精神的提高与城市管理者文明执法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流动商贩的良好治理,离不开广大市民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城管部门应该做好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市民维护和支持城市管理的自觉意识和公共精神,不断增强市民的城管责任感、归属感和认同感,才能使城市管理执法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流动商贩的善治,需要文明执法的高素质城管执法队伍,更需要有具有较高素养和意识的群众基础。
  4.3建立城管执法保障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1)建立城管执法保障机制。在人员保障方面要科学确定满足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的城管执法人员人数,明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并按规定解决其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扩大其编制,并配足满足城市管理所需资金和装备。(2)建立城管执法风险控制机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城管所涉职责包括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上百项职权,几乎涵盖了城市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行为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此广泛的职责,必须有程序制约和必要监督。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并建立监督制度。执法程序是限制随意执法的前提,是规制随意执法的重要手段。执法程序一旦设定并法律化后,作为城管执法主体必须遵循程序的规定,按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作为,否则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作为被执法对象可以依该程序确定城管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以有利于更有效地、更及时地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有效地监督了执法主体的主观随意性,限制了权力的任意扩张。
  建立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制度,首先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城市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考核制度,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制度。为了扩大对城管执法监督的广度,可聘请相应的执法监督员,增加媒体对城管的曝光力度,设立市民投诉制度,以此来加强群众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如此,城管执法工作才能健康发展,城管才会在群众中,社会中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