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建筑工地做防水时身亡是由开发商来赔偿还是防水工程的承包者

我哥哥41岁,在一个差不多完工的楼盘做防水的修缮工作,结果坠楼身亡,这个是应该由防水工程的承包者来赔偿吗?开发商有连带责任吗?能赔偿吗?

这个问题你应该拿到法律类去问。

我试着说下,不专业。

1 首先要看一下他的劳务合同是跟谁签的。看这意思多半是跟防水工程承包商,那就应该去找防水承包商;

2 看一下事故情况。在发生事故时有没有穿戴安全防护装备,有没有违反操作规程;如果安全防护装备齐全,而且没有发现是因为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应该是承包商全责;如果没有,且没有证据证明承包商提供了这些装备,进行了相关的安全培训和风险告知义务,那同样是承包商责任;
如果以上都不是,那事故有个人责任,承包商责任会相对轻一些;

不管怎么说,承包商都应该负责的,就是责任划分不同,赔偿一定会有的。

3 开发商有没有连带责任,我不敢确定,要视情况而定。

具体说来大概是这样的:

建筑施工事故对劳动者或雇员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是建筑施工作业这一客体或致害物件的经营管理人(也是具体致害人履行职务行为的受益者)即用人单位或雇主。现实生活中,工程建设存在着许多违法的承包、分包合同关系和其他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使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往往出现多个责任主体,需要依法确认,以维护正常的建筑施工市场秩序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2、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法分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或再分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为共同被告。
3、承包方和接受转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接受转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承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承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4、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导致接受转让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让方和转让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和允许借用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共同被告。

从你说的情况看,很可能是第一种情况,即: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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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02
由防水工程的承包者负主要责任,开发商是连带责任。还要看当时是否签有协议。需要赔偿追问

没有任何书面的东西,现在是承包者没有多少钱,开发商是不是应该承担一部分赔偿吧

追答

这个要看开发商怎么个心态了 慈悲了就多给点 不给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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