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超过12万什么纳税,几个点?

如题所述

3个点,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成都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都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也就是说,2006年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于2007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昨日,成都市地税局局长石恩祥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五种情形之一都必须自行纳税申报

1、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前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才需要自行申报,这种看法不对,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就应该自行纳税申报。

年收入只要超12万都要申报

2、有人每个月的工资单位都已经扣了税,或者自己开的小店铺每个月都申报纳了税,他们年所得超过12万元,还需要自行纳税申报:

这是《办法》很关键的的内容。无论个人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如果算账一年里取得的所得超过12万元,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3、年所得包含11项应税所得

应怎样理解“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所得都包括的内容: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以下11项应税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4、11项所得范围是很宽的,是不是全部所得都要计算在内:

不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扩展资料: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见附表2-附表9),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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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成都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都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也就是说,2006年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于2007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昨日,成都市地税局局长石恩祥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五种情形之一都必须自行纳税申报

  问: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前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才需要自行申报,这种看法不对,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就应该自行纳税申报。

  年收入只要超12万都要申报

  问:有人每个月的工资单位都已经扣了税,或者自己开的小店铺每个月都申报纳了税,他们如果年所得超过12万元,还需要自行纳税申报吗?

  答:需要。这是《办法》很关键的的内容。无论个人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如果算账一年里取得的所得超过12万元,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年所得包含11项应税所得

  问:应怎样理解“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所得都包括哪些内容呢?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以下11项应税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问:11项所得范围是很宽的,是不是全部所得都要计算在内呢?

  答:不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 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其他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各种补贴、津贴,都应作为个人应税工薪所得,按规定征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作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是涉及项目类型很多,但从普通个人来看,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并不多,最主要遇到的是“三费一金”。需要提醒大家,只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才是免税所得。

  不自行申报最高可罚1万元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尤其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以前如果有扣缴义务人,当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者少扣缴了税款,纳税人即使知道也不需要太担心,因为自己最多就是补税而已,被处罚的会是扣缴义务人。按照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必须承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如果该申报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就不只是补税了,还将面对税务行政处罚。具体处罚规定是: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如果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对纳税人有意偷税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政法机关依法追究追究法律责任。

  年所得12万以上的计算方式

  问:12万元以上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包括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全部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按照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同时也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同时也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凡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并据此计算年所得。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目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换言之,要申报,但不用计算纳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应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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