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的清偿顺序,应当如何确定?

如题所述

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及自身利益的保障,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提供多个担保,在多个担保问题中,各个担保人之间的清偿顺序,债权人应当如何确定,以及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对其他担保人享有追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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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担保存在的,它们之间的清偿顺位是怎样的,债权人应当如何选择?

北京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唐俊律师解答:

1、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是指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物保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的,应当物保优先清偿;物保的财产为第三人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一优先清偿或者要求其同时清偿。

2、两个以上保证人或者多个物保的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了担保份额的,按照份额处理,没有约定份额的,为连带共同担保,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担保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部分或者全部担保人主张权利。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

唐俊律师解析: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多个担保人的问题,可以分为按份共同担保和连带共同担保以及分别担保。由于按份共同担保各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了相应的份额,因而不存在追偿的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连带共同担保中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问题,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除非担保人之间有约定份额,否则不享有追偿权。关于分别担保,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其他担保人不享有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唐律师从事法律行业17年,擅长处理婚姻、劳动、合同以及刑事案件。曾代理过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并取得胜诉判决。曾获得广州市律协颁发的“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现任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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