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学校董会是怎么产生的?

如题所述

我国部分公立大学所成立的董事会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复旦的董事会制度是有历史渊源的,复旦建校之后那几十年复旦是私立高校,1941年才改成国立复旦大学的。国父孙中山,20世纪上半叶上海滩最富有传奇性的一个人物、当时上海最大的黑帮帮主杜月笙都曾当过复旦的校董。

首先,就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而言,除了华北电力大学等极个别大学的董事会具有微弱的治理权力之外,绝大多数公立大学的董事会主要是大学建立社会联系、实现产学研合作、寻求外部资助的一种方式,是基金会、校友会、政府和企业关系联络部的一种组合体。即便是华北电力大学的董事会,也不过只能“对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规格和整体规划提出建议”,以及“管理董事会出资建设项目计划”,它没有权力提名和任命校长,也没有权力决定教授的去留和学科专业的设置。这也就是说,我国公立大学的董事会基本上不是作为一个治理机构而存在的,更不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次,我国公立大学的董事会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只字没有提到“董事会”这类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公立大学即便成立董事会,也不能赋予其类似于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威。事实上,这些董事会的成立是大学在《高等教育法》限定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尝试,前提是不能挑战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基本的治理制度安排。
  董事会成员除了包括自然人之外,还包括大量的组织实体,这也是我国公立大学董事会的一大特色。例如有的大学董事会除了将一些知名企业纳入旗下之外,还将省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选为“董事单位”,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作为省办大学,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本来就有义务资助和支持这一大学。作为“单位”的同时不像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思维能力和感情,要参与董事会有关活动必须临时选派自然人作为代表,这些被选派出来的人本身对于大学事业的关心程度、决策能力各不相同,董事会履行其职能的能力也必然因此而变得非常不确定。
  另外,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非营利性大学董事不仅必须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志愿者”,不能利用职权为个人及其所在机构谋取经济或其他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公立大学董事会在这一点上与它们有着明显的不同,尤其是董事单位对大学具有明确的利益诉求。例如《华北电力大学董事会章程》规定,各董事单位享有如下权利:优先挑选各类优秀毕业生,优惠获得学校提供的各类人才开发和培训项目;利用大学的优势,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优先获得大学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转让权,共同进行技术攻关和创新;要求学校提供长期、稳定的科技服务与支持。其他大学董事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也莫不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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