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允许的经营场所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经营地点,以及政府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时间。
2.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食品包括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例如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这些产品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范围。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许可。但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预包装食品的,可不需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在必要时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5. 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应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确保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县级政府应对其进行综合治理,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并鼓励其改进条件,进入固定场所或指定区域经营。
6.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旨在加强服务和规划,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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