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是什么

如题所述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任免权)、监督权。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十五项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十一项职权。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宪法作了概括性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了具体规定。

“立法”是创制一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个别的事件,而是针对某一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决定”一般是针对具体的事项;“任命”是将相关的权力委托给信任的人;“监督”是控制自己授出的权力。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分别有着不同的功能。

人大代表的作用:

1、参加决策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是全国和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法律赋予它们以相当广泛而重要的权力,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任免“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对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决议等。

2、监督协助作用

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权力属于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法理上讲,人大代表个人并没有这种监督权力。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的监督权力,正是通过每位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的履职行为来完成的。

3、桥梁纽带作用

人大代表大都为兼职,他们生活于人民群众之中。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人大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密切联系选民,随时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起到上下沟通、连接决策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4、模范带头作用

各级人大代表一般都是本地区、本行业的积极分子或业务骨干。人大代表一方面要在本职工作中作出表率,另一方面要在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树立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