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为有效保护鉴湖这一重要水域的环境和资源,确保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机动船舶污染控制办法,具体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所有在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航行的机动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鉴湖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包括东起绍兴市区东跨湖桥,西至绍兴县湖塘西跨湖桥的鉴湖主体水域及其周边一千米内南侧和五百米内北侧水域,以及西郭水厂和柯桥水厂取水口上下游的特定区域。
二、在保护区范围内,严格禁止船舶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酸液、剧毒废液等有毒有害物质,包括高残留农药、有毒化学危险品和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所有船舶需遵守特定规定,如小型船舶需安装积油盘,大船需安装油水分离设备,禁止在码头装卸过程中泄漏有害物质。
三、对于油船和装载有毒污染物的船舶,除非有特殊生产或生活需求,否则禁止在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通行。如有通行需求,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一旦发生水污染事故,船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肇事船方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如逾期不履行,相关部门有权代为治理,费用由船方承担。
五、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处罚。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将分别履行监督实施职责。
此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替代了1992年发布的《绍兴市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控制机动船舶污染办法》。通过这一系列规定,绍兴市致力于维护鉴湖水域的清洁与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绍兴市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机动船舶污染控制办法》。该《办法》于2009年12月20日由 绍兴市人民政府以绍政发〔2009〕80号印发。《办法》共10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27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绍兴市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控制机动船舶污染办法》(绍市府〔1992〕6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