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 平等权: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被强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
5.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公民拥有监督权,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6. 社会经济权利: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及受教育的权利。
7.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
1.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法纳税。
以上权利和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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