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单独签试用期合同不合法,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确实有权解除合同,但是约定的试用期未满,业绩考核未到期限。
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追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那试用期岂不是不存在?
追答只约定试用期的话,可以视为试用期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