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到银行存款,自银行收取资金并开出存款凭证开始,银行和储户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储蓄合同关系,而这份合同是没有时有效期的。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储户存款是长期有效的,没有时间限制。至于在现实生活,死亡人的存款会保存几年?主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正常情况下,死亡人存款会长期保存,而且必须按照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给付利息。这种所谓正常情况,是指银行不发生倒闭破产,或没有特大自然灾害,或银行没有进行账户清理等情况。
1、自然人死亡,其信息只会报送公安户籍部门、社保机构、医保机构或医院等涉及人口信息的部门,至今没有报送银行的规定,而且银行系统专业性很强,几乎都是与专业有关的纯业务系统。
所以,存款人是否死亡,银行没有专业系统识别,也不会得到相关部门通报,也就是说银行根本没有可能知道存款是否死亡,故存款不可能擅作处置,而是同所有存款一样以债务形式存在并按时计算利息,该笔存款的有权继承人可以随时支取或过户。
2、存款人一旦死亡,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人必然会找到银行,请求支取或过户。这时,因为死亡人存款属于资产,所以按照继承法规定,只要出具有效法律文书,死亡人存款就可以被继承人支取或过户。这些有效法律文书包括存款继承公证书,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至于没有继承人或过继承人不没有找银行的,因为银行仍然不知存款人的生存状态,所以也会一直保存银行。
第二,非正常下,银行存款不会永久保存,最终会做出处置。按照储蓄管理条例2011修订版实施细则规定,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按照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但不计利息。具体分三种情况:
1、银行因为出现特别重大风险,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的,银行可能宣告破产倒闭。这时,财产清算是破产法规定的必要程序。这种财产清算实际上包括了所有的债权和债务清理和偿付。我们知道,储户的存款对于储户来说是债权,但对于银行来说就是债务。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最高偿付不超过50万,不足部分从清算财产中受偿。这就会至少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通告所有存款人(各种大众媒体形式发布公告),进行登记备案;
二是对于无主存款(主要指未实名制储户且未有人认领的)处置,这是银行对于死亡人存款保存的最后保存期限。一旦银行破产程序结束,即标志着死亡人存款要么被法定继承人领走,要么转归国库或集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归属。
2.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死亡人存款有特殊处置程序。比如08年的汶川特大地震,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与生命造成重大损失,死亡69227人,受伤374643人,失踪17923人。出于特殊原因,当时央行和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对于死亡人存款的处置规定,同样参照2011储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有法定继承人的,由法定继承人持有效继承法律文书依法支取或过户。无法定继承人的,根据死者职业性质,收归国库或集体所有,其中农民属于村集体社员,也应该归村集体所有。对于暂时失踪的,给予了缓冲时间,等待认领。但是,大家知道,当一个自然人宣告失踪时,时效一般为3年,超过3年可以宣告死亡,则按照上述方式处置。
3、这种情况更加特殊,就是银行的主动账户清理时,余额非常少的账户(特指银行卡)有可能自然销户。比如银行卡账户,因为有年费和小额费,假如卡存余额100元,每年年费和小额费合计22元会被银行主动扣收,5年后余额为零。对于零余额和零交易的双零账户,有银行会主动销户。
特别是2017年央行个人账户管理新规出台后,部分银行加大了双零账户清理力度,比如招商行发布公告,从2017年7月15日始,对于双零账户超过6月的,直接销户,不会通知本人。因此,死者存款能够保存几年,不能一概而论,而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不同规定处理。但是,只要不发生以上特殊情况,存款人无论健在还是死亡,存款都会被一直留存银行,至于有些不实传言,只是道听途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