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公告表明继续执行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也就是
120000(全年收入)-60000(假设成本、损失等费用)=60000(应纳税所得额)
按减免税额=(60000*10%-1500)*(1-50%)=2250元
若是不按减免税额计算,那么需要缴纳:60000*10%-1500=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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