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与遗赠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遗嘱的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相同,遗嘱的继承人一般只可以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及以外的个人,而接受受遗赠人则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者国家、单位;因此,受遗赠的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
2、遗嘱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则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表示为放弃,即为其丧失受遗赠权利。
3、受遗赠权不可以让他人代替行使权利;当受遗赠人在遗赠人之前死亡的,其受遗赠权利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时,也不可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而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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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和遗赠主要有以下区别:
1、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及以外的个人,而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国家、集体单位;
2、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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