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的监管机构是

如题所述

网络支付的监管机构是:由央行直接监督管理。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网上支付所具有的优势:
第一、网上支付更能贴合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网上支付的操作环境是基于开放的互联网。而传统支付则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如邮局、银行中运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二、方便--网上支付24小时连线,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实施支付。而传统支付方式受时空限制,很难满足众多用户在时间、空间等习惯上的需求。
第三、快速--网上支付可实现订单信息实时查询,包括订单是否成功支付等信息。而传统的支付方式需消费者通知商家后,商家才能去相应的单位查询,过程繁琐,时间较长。
第四、经济--网上支付拥有低成本优势。这种优势具体体现在组建成本低、业务成本低和运营成本低等几个方面。就银行单笔业务成本来看,网上支付成本仅为传统支付成本的1%甚至更少。
第五、网上支付还可以起到刺激消费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看,网上支付使消费者在其购买欲望最强烈的时候顺利完成交易过程,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法律依据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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