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
截止目前,仅有9位人杰获得了共和国勋章,包括氢弹之父于敏、全国劳动模范申纪兰、航天大总师孙家栋、战斗英雄李延年和张富清、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中国核潜艇之父黄旭华、青蒿素研究开发中心主任屠呦呦、著名呼吸病学专家钟南山。
2015年以来,我国逐步构建并完善了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共分为四个层级。
至高荣誉是“勋章”。
勋章是党、国家、军队的至高荣誉,目前主要有“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四种。
第二种荣誉是“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是对个人和集体突出功绩的褒奖形式,既可以授予个人,也可以授予集体。
荣誉称号包括国家荣誉称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可以同时得到奖章(注:不是勋章)。
第三种荣誉是“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可分为国家级表彰奖励、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
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的表彰奖励,授予对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个人和集体。
常见的国家级表彰奖励有“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等。
第四种荣誉是“纪念章”。
纪念章不属于表彰,而是一种荣誉性的纪念,重在精神鼓励,不享有额外的待遇。
纪念章主要颁发给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全体个人,有国家级纪念章和省部级纪念章两类。
最近几年颁发的国家级纪念章有“庆祝建国70周年纪念章”、“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纪念章”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一条 为了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和授予,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三条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第四条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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