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迁回原籍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吗
1、户口迁回原籍不一定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只要是符合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可以委托原籍相关的亲戚朋友办理,户口迁移证不需要本人回去。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户口迁移证是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重要凭证,因此公民在户口迁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户口迁移证,不得遗失、涂改以及转借,若因不慎将户口迁移证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户口迁回原籍的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有当事人的配偶户口在当地,并且有住房;
2、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原籍挂靠;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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