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4-26
首先你的第一个分录是没有什么异议的,那么第二个分录是在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成本核算的情况下才是这样做的,如果是以成本法核算的话宣告发放股利时是和第一个分录是一样的,那么为什么以权益法核算主要做第二个分录呢?因为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时,都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当期损益或记入资本公积。所以在年底有利润时已经确认当期损益,并已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宣告发放股利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并没有发生变化,投资单位是从自己的这个科目里调整至现金股利而已,可以理解为相当于自己确定要去银行取现金一样,所以就不确认为投资收益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