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二次传唤指第一次合法传唤后,原告在指定的时间未到庭,第二次合法传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两次合法传唤,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若传唤的次数少于两次,或其中有一次不是合法传唤,就不能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或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