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4日晚,广警某同学马某去东平理发。在理发过程中,马某故意挑剔理发师陈琳的理发技术,与陈琳发生冲突。在争吵过程中,马某抑制不住愤怒,动手打了陈琳一拳。陈琳未及还手,马某又抄起身旁的椅子砸向陈琳头部,导致陈琳头部受轻伤。经住院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陈琳于6月24日向区公安局控告,公安局认为本案应属自诉案件,告知陈琳应向法院起诉。陈琳依法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于是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局侦查。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决定对被告人马某采取取保候审,同时让他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侦查终结后,区公安局认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犯罪嫌疑人也承认犯罪,于是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陈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检察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并由马某给付陈琳2万元赔偿。经审查后,区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并向法院交纳了诉讼费。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拟采用简易程序,于是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检察院同意。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自己犯罪。法院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于是延长建议程序审判期限,在2个月后作出判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未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庭提出后,合议庭予以采纳并且改正。另外,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于是在审判刑事案件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最终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2千元,精神损失5千元。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