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2009年6月24日晚,广警某同学马某去东平理发。在理发过程中,马某故意挑剔理发师陈琳的理发技术,与陈琳发生冲突。在争吵过程中,马某抑制不住愤怒,动手打了陈琳一拳。陈琳未及还手,马某又抄起身旁的椅子砸向陈琳头部,导致陈琳头部受轻伤。经住院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陈琳于6月24日向区公安局控告,公安局认为本案应属自诉案件,告知陈琳应向法院起诉。陈琳依法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于是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局侦查。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决定对被告人马某采取取保候审,同时让他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侦查终结后,区公安局认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犯罪嫌疑人也承认犯罪,于是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陈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检察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并由马某给付陈琳2万元赔偿。经审查后,区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并向法院交纳了诉讼费。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拟采用简易程序,于是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检察院同意。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自己犯罪。法院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于是延长建议程序审判期限,在2个月后作出判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未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庭提出后,合议庭予以采纳并且改正。另外,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于是在审判刑事案件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最终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2千元,精神损失5千元。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公安局认为本案应属自诉案件,告知陈林应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被害人对故意伤害案(轻伤)项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公安局对被告人马某采取监视居住,不应让马某居住在看守所一间办公室内。应在其住处或者指定的生活居所执行。
3、公安局不应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刘某的会见要求。被监视居住人会见聘请的律师不需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4、公安局不应仅在认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犯罪嫌疑人也承认犯罪的情况下,就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移送起诉。
5、被害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应收取诉讼费。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收诉讼费。
6、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翻供的,不应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
7、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应延长审判期限,1个月才审结。简易程序期限最长是20日。
8、公诉人认为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不应当庭提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9、法院不应在审判刑事案件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10、法院不应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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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24
第1点:
刑事犯罪是公诉案件,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所以不适用调解。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应在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审理。

第2点: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简易程序须采用独任制审判制度,不能组成合议庭。

第3点: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案件中审理期限超过两个月是违法的。

第4点: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诉人认为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未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庭提出后,合议庭予以采纳并且改正。”是不符合刑诉法的。

第5点: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是不当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6-24
1、轻伤案件并非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2、取保候审只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即可,公安机关要求同时提供人保和保证金是错误的。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缴纳诉讼费。
4、做无罪辩护的,应当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5、检察院对法院的错误不能当庭提出,应该是庭后提出。
6、附带民事的法官应该是刑事法官,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判决精神损害赔偿。
第3个回答  2009-07-06
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
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驳回起诉,不能移送公安机关。
3.附带民事部分既然在检察机关已经调解,对于被害人对该部分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同时,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时不能收取诉讼费。
4.法院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征得检查机关的同意,或者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并不是人民法院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简易审理,因为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业务范围。
5.人民法院延长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的,应立即停止适用建议程序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另外,人民法院延长审理公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就本案而言,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
6.对于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应当与刑事部分同时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当在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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