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将一批原材料卖给了某企业,未确认收入,未交税,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100
袋:原材料100
现在税务要求补税,关于税金的金额我有两种想法,不知道哪个正确:
第一种,确认收入100,增值税=100*0.17=17
第二种,收入=100/(1+0.17)=85.5,增值税=85.5*0.17=14.5。
请问哪种正确,还有如果我当初没有收到钱,而是挂入往来:借 应收账款100 贷 原材料100,那么税务如何处理呢?
如果用第二种方法那么我结转成本肯定是100元 ,收入确认为85.5,相当于以低于成本价卖了,税务局能同意吗